(2014)张开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跃峰与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峰,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3号原告李跃峰。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峰诉被告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家口市旺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