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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鹤林与严一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一乔,王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0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一乔(又名严文斌)。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鹤林。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生。上诉人严一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一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人、被上诉人王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王洪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