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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小彦与佘安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彦,佘安定,林宽娃,吴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彦,男。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又名林宽舍,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给申请人475元,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50元诉讼费,共计147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依法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领取了7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贾丹平审判员 杨丹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