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金媛与冯卫东、吴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媛,冯卫东,吴巍,江苏银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025号申请人刘金媛。委托代理人周文渊。被执行人冯卫东,被执行人吴巍。被执行人江苏银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科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立业楼D区5层。法定代表人冯卫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金媛与被执行人冯卫东、吴巍、江苏银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61997.42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媛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等8家金融机构查询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向无锡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过程中,亦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在向无锡市房屋产权中心查询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过程中,查明银邦公司名下有无锡市锡山区春江花园15号302室房产,已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无锡市新区工商局进行查询银邦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未查得银邦公司有对外投资,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冯卫东、吴巍、银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雷海亮执行员 孙东飞执行员 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淼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