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福玲与柯卫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玲,柯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玲,女。被执行人柯卫民,男。张福玲与柯卫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8)商市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柯卫民赔偿张福玲140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柯卫民全家已外出多年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得到执行。现申请人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人表示对其余的执行表的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商市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丹锋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