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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忠,刘成文,丁万申,刘文良,遵化市安泰铁选厂,李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忠,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成文,农民。申请执行人丁万申,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文良,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安泰铁选厂。负责人李万银。被执行人李万贵,干部。申请执行人崔文忠、刘成文、丁万申、刘文良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安泰铁选厂、李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21万元,诉讼费2070元,执行费27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