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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华耀与王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耀,王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735号原告:李华耀,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王兆辉,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李华耀诉被告王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分四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10000元,合计共借40000元,并约定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因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5563元(从逾期还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电话为空号,地址亦无法送达。经查,居住在本市的姓名为王兆辉的公民的户籍登记住址与原告提供的地址不符。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且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拒不到庭确认本院在公安部门查询的王兆辉是否为欠款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无法确认欠款人的身份,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华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退回给原告李华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