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合浦县廉州镇XX街*号。2012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在合浦县中医院大门前收取吸毒人员高某某毒资100元,然后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广场还广街“老姑妈糖水店”对面的石凳处将0.44克毒品海洛因抛售给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称量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归案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