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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小高与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高,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周小高。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超麟。委托代理人:何妙富。原告周小高诉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小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中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妙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高诉称:中景公司自称承建了湖南花明楼九龙寺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寺公司)所属的九龙寺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故于2012年4月23日与周小高签订《湖南花明楼九龙寺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周小高承建九龙寺附属工程中的主庙右侧护坡及排水沟、大殿挡土墙、石板塘-九龙寺进寺公路两侧护坡及挡土墙、排水沟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造价约5000000元;周小高在签订协议时应向中景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00元;等等。该协议签订后,周小高按约向中景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20000元,后又应中景公司的要求于2012年7月9日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0元。但是,中景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相关的施工任务,并一拖再拖、搪塞周小高。后周小高查证发现,中景公司与九龙寺公司早在2011年11月29日就已解除“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九龙寺建设工程《附属工程承包合同》”,中景公司不可能与周小高实际履行《湖南花明楼九龙寺附属工程合作协议》。为此,周小高多次要求中景公司退还260000元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景公司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260000元并赔偿损失115841元(220000元履约保证金从2012年4月25日开始按日万分之2.1计算至2013年7月25日的利息损失20790元,4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从2012年7月9日开始按日万分之2.1计算至2013年7月25日的利息损失3158元,施工人员工资损失87000元,房屋损失4000元,电费损失893元)以及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6日开始按日万分之2.1计算)。后周小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关于电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周小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2年4月23日中景公司九龙寺项目部与周小高签订的《湖南花明楼九龙寺附属工程合作协议》。证明中景公司与周小高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作关系。2、中景公司九龙寺项目部出具的收款收据2张。证明中景公司收取周小高220000元履约保证金、4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事实。3、2011年11月29日九龙寺公司与中景公司订立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证明中景公司已与业主解除九龙寺附属工程的施工合同。4、2012年5月13日周小高与房东刘伟签订的《租房合同书》。证明周小高为组织施工安置施工人员租房及租金每月800元的事实。5、刘伟出具的收据。证明周小高向刘伟支付租金的事实。6、2012年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的工资清单。证明周小高支出2012年7月、8月、9月份的施工人员工资各29000元。被告中景公司辩称:周小高与朱海风系老乡,已在2012年就本案所涉问题提起诉讼,后撤诉。朱海风冒用中景公司名义私刻印章进行诈骗,目前下落不明。中景公司已知的朱海风诈骗的款项包括吴杰的700000元、周小高的260000元和郭伟平(郭卫平)的125000元。现中景公司已就印章被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已经立案侦查;同时就与本案类似的吴杰起诉的(2013)杭西民初字第17号案件,中景公司已申请进行再审。综上,中景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中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中景公司的印章。证明朱海风冒用中景公司名义私刻印章。2、2013年2月22日朱海风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证明朱海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确认。3、中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复印件。证明中景公司已经就吴杰起诉的(2013)杭西民初字第17号案件提出再审申请。4、编号为01061322214的《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中景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就公章被人私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已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杭公(西)立字(2013)第613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景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而朱海风在其于2013年2月22日向中景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中表示,其与来国庆以九龙寺项目为名私刻中景公司印章共收取了吴杰、周小高、郭伟平(郭卫平)三笔保证金,故本案所涉260000元周小高交纳的保证金与中景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相关。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小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