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马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负责人:赵瑞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保民。被执行人马占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3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瑞东执行员 王现朝执行员 宋纯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