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邵火根、罗小飞、芜湖市竟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邵火根,罗小飞,芜湖市竟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葵,行长。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火根,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罗小飞,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被告:芜湖市竟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人代表:卞宁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邵火根、罗小飞、芜湖市竟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火根、罗小飞、芜湖市竟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