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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微与滕州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微,滕州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夏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杨微,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滕州鲁兴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学刚。被告夏学刚,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微与被告滕州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夏学刚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