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何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丁某某诉何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00元由何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