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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何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丁某某诉何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00元由何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