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州市╳╳所与被执行人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州市xx所,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所。法定代表人:韦x,所长。被执行人覃xx,农民。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所与被执行人覃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所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200号。截止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覃xx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所经济损失251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法执字第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钰生代理审判员 兰 坤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