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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龚X与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龚X。委托代理人黄楠,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XX。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诉被告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龚X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江林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