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阳宝、陈绍芬与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宝,陈绍芬,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陈阳宝。申请执行人:陈绍芬。被执行人: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阳宝、陈绍芬与被执行人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0)五法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阳宝、陈绍芬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相关部门报送材料,正等待划拨款项,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法执字第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