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终裁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士中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业主。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租赁被上诉人材料,根本没有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迁安市忠意模板租赁站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载明,甲方(出租方)迁安市迁安镇忠意模板租赁站,乙方(承租方)加盖中太建设集团迁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建筑崔庄地块项目部印章,该租赁合同履行地为迁安市,且该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争议时由河北省迁安市法律部门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合法有效。综上,故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