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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许东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芝执字第146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被执行人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div> 被执行人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div> 被执行人许东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许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建波 审判员  迟晓乾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