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天仁诉被告张永昌、第三人张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仁,张永昌,张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李天仁。委托代理人周自晓。被告张永昌。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第三人张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仁诉被告张永昌、第三人张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仁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免交,退还原告李天仁。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雄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