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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9号原告黄某。被告吴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奉子成婚,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09月28日儿子吴某炜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在精神上不正常,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原告,导致感情严重不合,经原告多年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病史,婚后长期的打骂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从07年开始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被告长期没有工作,精神存在疾病,从利于儿童发展的原则,法院应判决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必要费用。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吴某炜的抚养权由原告所有,被告支付抚养费用每月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不务正业,被告是有正常工作的,也没有打骂过原告;2007年分开是因为经济原因,被告要在外面找工作,需要抚养孩子,原告把孩子带回老家了,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吴某炜。原告称被告精神不正常,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有正常的工作,没有打骂过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的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指的是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且此矛盾已经不能妥善解决。原、被告于2005年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子女,双方互相扶持,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情,现原、被告之间的不愉快,主要是因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所致,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双方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经营夫妻感情,珍惜夫妻情感。原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且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不可调和,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力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冠(兼)书记员 任   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