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8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学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副局长,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翠花园海棠苑9座1001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戴文、黄咏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戴文、黄咏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担任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后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南海区科技局)副局长、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海区环保局)副局长。欧阳某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某、卢某某、阳某某(均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94万元,并为三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收受陈某某好处费共14.8万元1、2005年许,南海区科技局组织实施“专利倍增计划”,被告人欧阳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帮助陈某某经营的佛山市普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成为该计划的主要实施机构。计划实施期间,陈某某所在公司获得40万元的政府补贴。计划实施完毕,欧阳某某收受了陈某某经手所送的好处费2万元和陈某某委托卢某某转送的好处费3.2万元。2、2008年至2009年期间,陈某某所在公司代理多家民营企业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陈某某向被告人欧阳某某打招呼后,陈所代理的企业均通过了南海区科技局的初审,并最终成功申报为“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成功后,欧阳某某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好处费约1.6万元。3、2010年初,南海区科技局与南海区经贸局、南海区环保局联合举办“日本节能环保产业展示交流会”,被告人欧阳某某负责该展会的指挥协调工作。期间,陈某某所在公司承接到该会场布置项目,在欧阳某某的指挥安排下,陈某某的项目开展顺利。展会结束后,欧阳某某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4、2012年,陈某某代理一个企业项目向南海区环保局申请“环保产业发展创新资金”,其向被告人欧阳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后,所代理的项目顺利获得了上述资金的支持。事后,欧阳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5、2005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欧阳某某日常的关照,并维系与欧阳某某的关系,在每年的中秋与春节分别送给欧阳某某1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红包。欧阳某某收受陈某某的红包共6万元。二、被告人欧阳某某收受卢某某好处费共49.2万元1、2008年,卢某某欲以“佛山市南海区专业镇发展促进中心平台建设”的项目名义向广东省科技厅申请计划项目经费,遂与被告人欧阳某某商定,由欧阳某某为其向广东省科技厅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在欧阳某某的帮助下,卢某某成功以上述项目的名义向广东省科技厅申请到10万元的经费。经费到账后,欧阳某某收受了卢某某所送的好处费5万元。2、2009年至2010年期间,卢某某经营的“南海昊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杰公司)代理佛山市天朋温控器有限公司、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申请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应卢某某的要求前往该四家企业考察现场并提出专业修改意见,最终该四家企业均顺利通过了南海区科技局的初审并最后在广东省科技厅成功申报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10年下半年,欧阳某某分两次收受卢某某为此所送感谢费共8万元。3、2008年至2010年期间,卢某某经营的南海昊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二十七家民营企业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在被告人欧阳某某的帮助下,卢所代理的上述企业均通过了南海区科技局的初审并最终成功申报为“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成功后,欧阳某某收受了卢某某所送的好处费27万元。4、2011年,被告人欧阳某某分管的南海区环保局环保产业科负责“南海区环境治理项目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欧阳某某将该消息告知卢某某后,卢某某代理了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向南海区环保局环保产业科申请该资金。申请期间,卢某某向欧阳某某打招呼希望其协调关系提供帮助。后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到上述资金140万元。2012年,欧阳某某收受了卢某某为此所送的好处费6万元。5、2008年至2012年期间,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欧阳某某日常的关照,并维系与欧阳某某的关系,在每年的中秋与春节分别送给欧阳某某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红包。欧阳某某收受卢某某的红包共3.2万元。三、被告人欧阳某某收受阳某某所经营的公司干股30万元2004年三四月份,时任南海区科技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欧阳某某向阳某某提议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用于承揽包括科技局在内的科技策划业务。2004年6月份,阳某某向欧阳某某借了其弟媳谭某某的身份证,成立了佛山市南海区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为阳某某、谭某某(实际为欧阳某某),分别占公司70%、30%股份,由阳某某完成全部出资,并向欧阳某某承诺,公司盈利后会兑现30%干股。公司成立后,开普公司承揽了南海区科技局“工业设计大赛”、“专利倍增计划”等多个项目。公司经营期间,欧阳某某在业务指导、信息透漏及宣传开普公司调研成果方面给予关照,开普公司取得了一定数额的盈利。为感谢欧阳某某的帮助,阳某某用谭某某的名字设立银行账户,于2005年春节和2007年两次存入共计30万,用于送给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收到后将3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私用。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上缴了赃款69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赃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欧阳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丛西审判员 黄小明审判员 何应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江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