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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70号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欧慧茵。诉讼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以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8元由原告广州德必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