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国与周顺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周顺青,王三明,张铁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李国。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顺青。委托代理人张彦利,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鹏,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三明。第三人张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诉被告周顺青、第三人王三明、第三人张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为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妙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