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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国与周顺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周顺青,王三明,张铁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李国。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顺青。委托代理人张彦利,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鹏,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三明。第三人张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诉被告周顺青、第三人王三明、第三人张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为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妙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