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詹文忠与靳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忠,靳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涵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詹文忠,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兰元应(特别代理),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烨,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詹文忠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另行解决。二、原告詹文忠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被告靳烨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5600元;原告詹文忠同意赔偿给被告靳烨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元;互相对抵后,被告靳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赔偿给原告詹文忠2600元(已付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詹文忠、被告靳烨今后均不得再就本事故向对方主张权利。原、被告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晓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