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吴曹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吴曹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刘长青。被告吴曹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与被告吴曹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大荔县城关镇红楼北巷8号,本院按该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以查无此人退回,后审判人员去此地传唤亦查无此人,原告无法传唤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