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储向东与吴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向东,吴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储向东。被执行人:吴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向东与被执行人吴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贤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储向东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