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居平诉被告张彩云、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居平,张彩绒,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乔居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金丰村2组103号。委托代理人郭伟明,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彩绒,女,1973年8月7日生,系陕西省户县蒋村镇柳寨村二组村民,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38号福盛佳园小区。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20号院3号楼5单元1302号。负责人崔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科,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科,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被告陕西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兴路景观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新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乔居平诉被告张彩云、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宝忠审 判 员 赵晓云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旭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