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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54-1号申请人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桂艳,总经理。被申请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宋龙昌,经理。申请人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