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窦夫秀与张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夫秀,张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55-2号申请人窦夫秀,居民。被申请人张坤,居民。申请人窦夫秀与被申请人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供苏同军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窦夫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苏同军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