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东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邗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谢东。被执行人李春生。谢东与被告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39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扬邗双商初字��00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侃审 判 员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