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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时到本院14号法庭参加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但原告张某甲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