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朋飞与关海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朋飞,关海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袁朋飞。被告关海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朋飞与被告关海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朋飞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尉贺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