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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