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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然与季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季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张然,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女,住敦化市。被告季维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然诉被告季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