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无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宗玉柱,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宗玉柱、王军、王某某、曹某某以赊购化肥低价卖出获取现金的方式多次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王军作案五起,涉案价格为人民币156405元。被告人宗玉柱作案四起,涉案价格为人民币15555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二起,涉案价格为人民币58540元。被告人曹某某作案一起,涉案价格为人民币21680元。2013年3月26日,宗玉柱、王某某在吉林省东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4月13日,王军在k7374次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5月31日,曹某某在西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军返赃款人民币6240元,被告人王玉坤返赃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返赃款人民币111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某一、宋某某、刘某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一、姜德有的陈述,被告人宗玉柱、王军、王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要求对四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军、宗玉柱、王某某、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均未提出辩解和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某某与宗玉柱在赌博过程中得知刘某一(已判刑)以赊购化肥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现金,王某某、宗玉柱为获取现金用以赌博,遂让刘某一帮助介绍赊购化肥,王某一得知此事后也要同去赊购化肥。四人于2012年12月29日到西丰县安民镇,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一先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西丰县XX农资商店,刘某一、王某某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二人互相提供担保,以刘某一名义骗取价值人民币17740元的锌配方化肥100袋,每袋售价170元,二胺化肥4袋,每袋售价185元;以王某某名义骗取价值人民币11900元的锌配方化肥70袋,每袋售价17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9640元。刘某一将骗取的化肥抵给于春元偿还赌债,王某某将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张某二。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3年3月22日将王某某所骗70袋化肥追回。2、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一从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西丰县XX农资商店骗取化肥后,于同日与宗玉柱、王某一到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西丰县XX农资商店,为使被害人信任,刘某一向被害人介绍宗玉柱、王某某、王某一均种地并夸大亩数,宗玉柱、王某某、王某一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以宗玉柱名义骗取每袋售价170元的雨田牌化肥100袋、以王某某名义骗取每袋售价170元雨田牌化肥70袋;以王某一名义骗取每袋售价170元雨田牌化肥70袋,合计价值人民币40800元。后宗玉柱通过王军联系将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所获赃款14000元被其赌博挥霍;王某某将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张某某(在逃),所获赃款11200元被其赌博挥霍,刘某一将以王某一名义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孟某某,所获赃款10500元被其赌博挥霍。3、被告人王军通过帮助宗玉柱联系低价出售化肥,得知宗玉柱以赊购化肥后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现金,遂与宗玉柱预谋骗取化肥。2013年1月6日,二人至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西丰县安民镇XX农资商店,宗玉柱谎称亲属家种地需要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70元的雨田牌化肥110袋,每袋售价190元二胺化肥10袋;王军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并由宗玉柱为其提供担保,骗取每袋售价170元的雨田牌化肥120袋,每袋售价190元的二胺化肥10袋,合计价值人民币42900元。二人将骗取的雨田牌化肥低价卖给杨某某,所获赃款均被挥霍,二胺化肥被王军用于偿还杨某某3000元赌债。4、被告人曹某某为让宗玉柱还其6000元欠款,与宗玉柱、宋某某(已判刑)预谋,由宋某某帮助宗玉柱赊购化肥低价卖出获取现金还曹某某欠款并付给宋某某好处费2500元。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宗玉柱、曹某某、宋某某到被害人陈某一经营的西丰县振兴镇XX农资商店,宋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一介绍宗玉柱,宗玉柱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60袋,每袋售价170元的丰度牌化肥60袋、恒邦二胺化肥4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1680元。后三人将56袋丰度牌化肥拉至曹某某岳父佟某某家,抵宗玉柱所欠曹某某的6000元债务及宋某某好处费2500元,宗玉柱通过王军联系将其余化肥低价卖给刘某二(已判刑),所得赃款9500元被宗玉柱赌博挥霍。5、被告人王军通过帮助宗玉柱联系低价出售化肥得知宗玉柱再次骗取化肥,遂与宗玉柱预谋以赊购化肥后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现金,宗玉柱告知其是通过给宋某某好处费,由宋某某帮助介绍在振兴镇骗取的化肥,王军同意给宋某某好处费,宗玉柱联系宋某某后,三人于2013年3月10日到被害人陈某一经营的西丰县振兴镇XX农资商店,经宋某某介绍,宗玉柱谎称亲属种地需要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90袋,每袋售价170元的丰度牌化肥40袋、恒邦二胺化肥10袋;王军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40袋,每袋售价170元的丰度牌化肥90袋、恒邦二胺化肥9袋。3月12日,宗玉柱、王军到陈某一处取化肥时,王军以所赊化肥数量不够为由再次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8袋,合计价值人民币50170元。后宗玉柱将其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刘某二,所得赃款20500元被其赌博挥霍。王军将其骗取的48袋美盛化肥、10袋丰度牌、9袋二胺化肥低价抵顶杨某某9000元欠款,剩余化肥低价卖给李某某、马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赌博挥霍。宋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4500元。6、被告人王军为骗取化肥低价卖出后获取现金赌博,于2013年3月18日到被害人陈某一经营的西丰县振兴镇XX农资商店,谎称帮助他人赊购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80袋,每袋售价160元的丰度牌化肥40袋,每袋售价170元恒邦二胺化肥15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3350元。被告人王军将其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刘某二,所得赃款19500元被其赌博挥霍。7、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军再次到被害人陈某一经营的西丰县振兴镇XX农资商店,谎称帮助他人赊购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80元的美盛牌化肥129袋,每袋售价170元的二胺化肥15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5770元。被告人王军将其骗取的化肥低价卖给刘某二,所得赃款20700元被其赌博挥霍。8、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军为骗取化肥低价卖出后获取现金赌博,到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东丰县XX化肥经销处,谎称自家种地需要化肥,骗取每袋售价165元的嘉化牌复合肥75袋,每袋售价160元的螳丰二胺化肥8袋,合计价值人民币13655元。被告人王军将其骗取的化肥以嘉化牌化肥每袋160元、螳丰二胺化肥每袋15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三、李某四,所得赃款被其赌博挥霍。综上,被告人王军诈骗犯罪五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55845元,被告人宗玉柱诈骗犯罪四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5555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犯罪二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854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犯罪一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680元。2013年3月26日,宗玉柱、王某某在吉林省东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4月13日,王军在k7374次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5月31日,曹某某在西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军返赃款人民币20960元;被告人王玉坤返赃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返赃款人民币111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军关于为赌博与宗玉柱、宋某某合谋赊购化肥低价卖出倒取现金及其诈骗被害人赵某某、陈某一、姜某某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所得赃款去向的供述;被告人宗玉柱关于为赌博与王军、王某某、曹某某等合谋赊购化肥低价卖出倒取现金及其诈骗被害人赵某某、陈某一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所得赃款去向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为赌博与刘某一、宗玉柱等合谋赊购化肥低价卖出倒取现金及其诈骗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所得赃款去向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为让宗玉柱还其欠款与宗玉柱、宋某某合谋赊购化肥低价卖出倒取现金及其诈骗被害人陈某一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所得赃款去向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关于被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一骗取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以王某某名义骗取的化肥被其于2013年3月22日追回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关于被被告人宗玉柱、王某某、王军等骗取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一关于被被告人宗玉柱、王军、曹某某等骗取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关于被被告人王军骗取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陈述;证人刘某一关于赌博中认识了宗玉柱、王某某,因赌博没钱与宗玉柱、王某某合计赊购化肥后低价卖出获取现金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所卖化肥数额的证言;证人宋某某关于明知宗玉柱、王军以赊购化肥后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现金赌博,为获取好处费帮助宗玉柱、王军赊购化肥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二、李某三等关于王军将赊购化肥低价卖给其倒取现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二并证实宗玉柱将赊购化肥低价卖给其倒取现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证人张某二关于王某某将赊购化肥低价卖给其倒取现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证人佟某某关于曹某某将56袋丰度牌放在家中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证人于长文(系被告人王军妻子),关于证实王军没有往家中拉过化肥用于种地的证言;证人李某(系被告人宗玉柱妻子),关于证实宗玉柱没有往家中拉过化肥用于种地的证言;证人孙某某关于王军、宗玉柱雇其车将从农资商店拉的化肥卖给杨某某、刘某二等人经过的证言;四被告人户口证明;欠款协议书及欠据;王军返赃20960元笔录及收条;王某某返赃笔录及收条;曹某某返赃笔录及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敦化市看守所关于被告人王军于2013年4月13日羁押,于2013年4月17日解会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羁押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和被告人王军于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宗玉柱、王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9时许被抓捕到案经过的说明等。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被告人宗玉柱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4、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宗玉柱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3、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坤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宗玉柱、王军、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玉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被告人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兆文审 判 员 梁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 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莒国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