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玉廷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玉廷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玉廷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私自转移财产,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淮南市玉廷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机构代码证74486657—9。法定代表人:张玉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郝勇,职务不详。申请人淮南市玉廷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车间的6130车床两台、35钻床一台、32锯床一台、50刨床一台、5吨吊车一台或其他价值9.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勇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车间的6130车床两台、35钻床一台、32锯床一台、50刨床一台、5吨吊车一台或其他价值9.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红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