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汉峰与被申请人罗志事、方美香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汉峰,罗志事,方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87号申请人万汉峰,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永安市支行职工,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汪建军,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志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方美香,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槐南镇政府职工,住永安市。申请人万汉峰因被申请人罗志事、方美香有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志事、方美香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55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志事、方美香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以550000元为限。申请人庄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游潇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