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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叶世福与楼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福,楼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叶世福。委托代理人张郁清。被告楼建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福诉被告楼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世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世福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