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商梦姣与杨俊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梦姣,杨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商梦姣,女,汉族,1993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俊刚,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商梦姣与杨俊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3年6月13日经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2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容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收条写明王燕服装加工点已支付全部职工工资,现商梦姣又以容城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商梦姣申请强制执行的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2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泽明审 判 员 李志军助理审判员 黄树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