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廖立志与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立志,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廖立志委托代理人邱华、成应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59-8。法定代表人谭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凯委托代理人宗希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立志与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立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立志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立志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