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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李振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李振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霞,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丁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5********。被告李振强,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坝中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8********。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霞与被告李振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被告李振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3年秋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梦鑫。2007年1月1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不好。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振强辩称,我和原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智力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反应能力不好。2013年8月份,原告受一个叫XX利的蒙骗,私自和这个人离家出走。原告只是一时受骗。我和原告的感情尚很好,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法庭判决原被告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3年秋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梦鑫。2007年1月1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8月7日,即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当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均无主张。以上事实经原被告当庭质证且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共同生活已经十年,并且生育一女,双方感情较好。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原告的家人及亲属均反对原告离婚,被告也真诚的表示对原告要更加关爱。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然存在维系该婚姻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霞与被告李振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