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卢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