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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卢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