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王丰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王丰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36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丰棋,男,汉族,1982年3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志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沙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丰棋未按本院(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扣划被执行人王丰棋沙溪派出所押金共19009.43元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98582144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喜贤执行员  郭玉昆执行员  张 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