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王丰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王丰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36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丰棋,男,汉族,1982年3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志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沙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丰棋未按本院(2013)太沙执字第002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扣划被执行人王丰棋沙溪派出所押金共19009.43元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98582144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喜贤执行员 郭玉昆执行员 张 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