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