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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银芝、黄福建、陈明曦、黄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银芝,黄福建,陈明曦,黄徐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叶树平,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陶银芝。被告黄福建。被告陈明曦。被告黄徐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银芝、黄福建、陈明曦、黄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孙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杏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