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吴某,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案款4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交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弘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