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君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郑君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62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被告郑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君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