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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润光与钟杰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光,钟杰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吴润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钟杰贤,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吴润光诉被告钟杰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润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杰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润光诉称:2010年4月、9月、10月期间,被告钟杰贤在原告吴润光处购买废旧五金28个货柜,结算后欠原告吴润光款项共人民币491605元,被告虽承诺随后付款,但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11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916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吴润光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结算单,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钟杰贤没有向本院作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润光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与被告钟杰贤发生废旧五金交易,2011年9月19日,双方对交易金额进行结算,确认2010年4月份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22766元,2010年9月、10月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14371元,经结算,被告钟杰贤欠原告吴润光货款49160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润光确认被告钟杰贤在结算后共归还了60000元,剩余431605元没有归还。而被告钟杰贤则主张其已经归还了210000元,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吴润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市清城区,故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而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本案买卖合同特征的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我国内地法律,故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进行处理。原告向被告供应废旧五金材料,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49160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确认的结算单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被告已付货款60000元,构成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欠下的431605元货款,被告理应归还。关于被告在诉讼中抗辩主张其已归还210000元,除原告自认的60000元外,对于其他150000元款项,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杰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润光支付货款431605元;二、驳回原告吴润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74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9494元,由原告吴润光负担1300元,由被告钟杰贤负担8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盘润畴审 判 员  周文俊代理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艳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