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绍志与李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594号原告李绍志。被告李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金杰锋。委托代理人李梅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志诉被告李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绍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绍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