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艾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按其提供的地址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能送达;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